解析高空清洗行业标准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矗立于城市中,而且人们对建筑物外表清洁美观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建筑物外墙(窗)清洗行业应运而生。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从事高空清洗作业的有照企业约2万家,北京约有3000多家,如果加上无照经营者,这个数字远远不止。然而,这个行业发展近20年,相关标准规范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许多方面还是空白状态。法律与标准的缺失、管理的不规范等导致在许多城市都发生了工人坠落死亡的事故,高空作业的安全已经越来越成为政府和公众关注的问题。
1、国外相关的标准
北美及欧洲在高空清洗行业有几十年的经验,法律的规定、安全理念的深入、建筑物的外窗(墙)清洗、维护设备,高空防坠落系统有关的设计、技术等标准都已十分完善。
加拿大多伦多市的外窗清洗业务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增加,随即出现每年2人左右的伤亡事故,安大略省政府和多伦多市政府出面协调相关部门、各相关组织与企业研究并制定了相关行业规范和条例。加拿大政府借鉴安大略省和多伦多市的做法,将此条例和规范推向全国,形成了行业规则。比如加拿大国家规范CAN/CSA—Z91—02外墙清洗操作规范和CAN/CSA—Z271—98悬吊升降平台安全规范,类似的法规还有美国劳工部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英国《1974法》第37章。
欧洲标准对于预防高空坠落的个人用保护设备规定的非常详细,例如:BSEN353-1-2002《预防高空坠落的个人用保护设备.定向型坠落阻止装置包括刚性锚固线上的定向型坠落阻止装置指南》;BSEN353-2-1993《防止人员坠落保护装置.带活动导向的同步安全器》;BSEN353-2-2002《预防从高空坠落用的人员保护设备.包括柔性锚固定链的定向型防坠落装置》;BSEN354-1993《高空坠落的个人用保护设备.短索》;BSEN354-2002《预防从高空坠落用的人员保护设备.短绳》;BSEN361-2002《预防高空坠落的人员保护设备.全身保护成套装置》;BSEN363-2008《个人防跌落设备.个人防跌落系统》;BSEN364-1993《预防从高处坠落的个人用保护设备.试验方法》;BSEN365-2004《预防高空坠落的个人保护设备.使用、维护、周期检验、修理、标记和包装说明的一般要求》。
由于有了相关的法规来严格制约和规范,高空清洗行业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事故率极低,一般的企业也不敢轻易冒险承担关及生命的安全责任而涉足此行业,因为这不仅涉及到产品或设备本身,更重要的是要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特点设计一套安全合理的设备布置及操作体系。
2、国内相关标准及规范
随着高空清洗行业的飞速发展,我国陆续制定、修订了高空清洗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很多省市还建立了适合本地的地方标准等。例如: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GB/T9465-2008《高空作业车》;GB23525-2009《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但是很多标准和规范还亟待完善,尤其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很少。
我国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JGJ168-2009《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为建筑工程行业标准,其中,第4.1.3及5.5.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009年5月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生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吊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都做了详细的说明。2008年7月,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发布了地方标准DB31/95—2008《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此标准对于高空作业的设备安装与检验、作业规程、维护要求等都做了详细的说明,另外附录中还列出了高处作业吊篮检查项目、擦窗机检查项目、高处作业吊篮日常检查表、擦窗机日常检查表和悬挂工具日常检查表。
在这些标准和规范中,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作为高处作业的基础标准,是高处作业时采取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劳动安全科学管理的依据。本标准代替了GB/T3608—1993,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以下对高空作业分级进行详细说明。
3、高空作业分级
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对于高处作业的分级,标准设置了A类B类两种分类方法,并对于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归纳了11种。
(1)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2)GB/T4200-2008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3)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4)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5)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6)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7)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
(8)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9))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10))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0.195的作业环境。
(11)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标准将高处作业高度分为2~5m、5~15m、15~30m及30m以上四个区段。不存在以上所列的任一种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中A类法分级;B类方法将高处作业高度与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相结合,作为判断的标准,存在上述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本标准对于客观危险因素中的风力、高温及低温的作业环境情况、光线和能见度的条件、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立足处平面大小、作业环境的有毒气体情况等进行了具体地规定,较93版的规定具体量化了许多。
总之,随着高空清洗服务业的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会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生产及行业发展的需求。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的经验,达到促进我国行业健康发展有章可循、政府监管有据可查的新局面。